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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未来轨迹 专利共享&交易平台


···写在文前:

        ···当前所处:第五卷  –  未来轨迹  (理论推演)

        ···此章内容的是“针对‘专利共享&交易平台’的预溢之价设计,以及交易设计的补充”

  

  

        (以专利为例,对此卷的第五章:“专利共享&交易平台”进行补充)

  

发明和专利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一般来说,它们更早的开放共享,将更有利于科技的发展,对整个文明之进步有重大意义。

而这一切,都有一个前提:

        劳有所得。

如果“专利共享&交易平台”采用“预溢之价”,那么,这不但能促进专利的交易与劳有所得,更能促进专利的尽早共享和普惠。

  

        推演如下:

  

在“专利共享&交易平台”的之中,我们将新增这样一个选择:“预溢之价”。

它将基于一份名为“预溢之价”协议,协议规定:

        自签订协议的那一刻起,本专利将允许支付既定价钱(预均价)的人,可以按照协议的,合理的使用专利(比如单次应用(产品)授权/xx元)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当专利的收益达到了预定收益(预总价)时,按照协议,专利的所有权,将会自动转移给共享(交易)平台。

此时,专利本身便已经属于半共享性质了。

之后,收益池开始溢出,专利权人的预期收益,将会被消费者持续均摊,价格持续下降。

        (具体细节,见于前几章,不赘述)

当专利的溢价低至某个既定数值(或比例)时,或者距其“达成预期收益的时间”,过去了一个既定时间,专利售价将会直接降为零,进入公共领域,正式步入完全共享阶段。

相比于一二十年起步的专利保护期,预溢之价的“半交易半共享,以交易促成共享”的形式,或许可以将发明的保护期,降为两三年。

而对于那些基础、普遍、重要的专利来说,甚至很有可能降至一年以内。

而这十分之一乃至二十分之一的专利保护期,对于对科技的发展和世界的进步来说,无疑有着极大的帮助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为了避免最后的“临近共享的阶段”陷入焦灼,即“再买几次,或再过几天就免费了,这时我们可不买”的情况,我们可以采用“隐藏既定价格(百分比)或时间”的方式来应对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时,也可以“设立共享延迟期,比如期限是15~45天”。这将会在“达到共享的隐藏条件”时,自动(突然)公开宣布该专利进入了共享延迟期。此时,之前买过该专利的,无论是以什么形式购买,都将自动升级之前的“购买协议”为“完全共享协议”,可任意进行商用。

如果之前没有购买过该专利,且想在该延迟期内购买该专利,有两种方法:

其一是按延迟期启动时的最后溢价(最低价)进行购买,该笔购买资金将会自动捐献给共享平台。

其二是使用“积分”1:1进行购买。

        积分是指:购买所有专利时所花费的资金,按1:1计入积分账户,且积分不随专利的溢价降低而变化。

也就是说,早期的购买专利者,虽然与后期购买者花费了一样的钱(最终溢价),但却会额外拥有更高的积分,以此可作为先行者的奖励之一。

参照下文的“诉讼”协议就知道,在“共享延迟期”里,即使不购买专利而进行商业应用,也不会收到诉讼。

但即使如此,“共享延迟期”依旧有其关键的购买吸引力,而这个吸引力,便来自于“专利的附属和隐藏文件”。

        这里所说的附属和隐藏文件,形式有很多,诸如更详细的实践方案、额外附赠、专利变种设计方案、工程文件、数据、详细说明、后续服务……或者只是创作者的一封限定礼物、签名、感谢信…

其中最吸引人的,应该会是“专利共享服务的密钥”:

        它是“幻核”的“加密生长之树”的身份密钥,这相当于把你拉入该专利购买者的专用聊天群组,里面记录着各个购买者的实践分享、解决方案、过程文件、教程、探讨、求助及后续服务,包括专利发明者本人(公司)的后续改进建议和方案、技术升级…

当然,这所有的一切,都将在该专利的共享延迟期过后,取消加密,开放共享,步入“万物生长”。

而对于“隐藏文件及密钥没有足够重要或吸引力”的专利,比如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,在进入共享延迟期时,其实已经相当于共享了。

  

        关于诉讼的设计:

当专利采用了“预溢”的方式交易&共享时,在预均价的阶段,专利所有者将可以对各种侵权行为发起诉讼,诉讼所得赔偿,将归属于专利所有者。

平台将有义务为专利所有者提供法律方面的相关援助。

而在已经实现预总价时,也就是收益溢出的均摊阶段,原专利所有者依旧可以对侵权行为提出诉讼,至于胜诉所得赔偿,专利所有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支付给平台,以及支付多少。

当然,根据平台的运营状况,也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分配比例,毕竟,此阶段的专利所有权人,已经是共享平台了。

而在共享延迟期,平台将放弃诉讼权利,或是规定原专利所有人不再具备诉讼权利,而平台仍然保留,但一般来说,平台都不会主动发起诉讼。

以上是对“预溢”协议的侵权与诉讼补充,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“交易&共享协议”,而致使侵权行为的泛滥。

如果要让平台方对诸多专利的每一次侵权行为进行起诉和约束,难免会有些不切实际。

在这种情况下,让专利所有者关注,并在侵权诉讼中有利可图,且会获得专利平台的专业法律事务的帮助,甚至是让消费者监督,举报免单,或有收益...这对抑制“半共享”等同于“可随意盗版”的想法和现象的产生,或将有极其可观的效果。

  

总之,就先到这了。

当然,前面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以一个“知识产权交易生态”作为书写标准,但都与上文的描述本质相通,别无新意,也便就无需多讲了。

2021年3月13日  21:41:5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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